目前,国内大型化工企业液体化工产品出厂计量主要采用轨道衡称重计量,而下游客户依然采用人工检尺计量,计量投诉主要针对轨道衡与人工检尺计量交接异议。 目前,销售公司与下游客户普遍合同约定的计量误差为 0.3% ,然而动态轨道衡和人工检尺计量的误差都超过了这个限,这就需要我们正确认识因两种不同计量方式带来的合理的误差限。
一、两种计量方式准确度比较
1. 我公司轨道衡经国家轨道衡计量检定站检定为 1 级合格,依据 JJG234-2012 《自动轨道衡检定规程》zui大允许误差如表 1 所示。
注: 质量为 18t~35t 的车辆按 35t 进行zui大允许误差的计算。
2. 依据 JJF1014-1989 《罐内液体石油产品》,以人工检尺法进行质量静态计量时,铁路罐车(常压式)计量准确度为 ±0.7% 。
3. 两种计量方式的合理误差限
依据误差理论基础可知, 两种计量方式原理不同,误差之间彼此独立,误差间不能相互抵消或部分抵消所造成的误差较大,仅考虑单车次计量,无法满足销售公司与下游客户合同约定的 0.3% 的计量误差约定。
二、计量异议的处理
从误差理论可知,通过多次测量或测量列有足够的数据,就会使同类误差相互抵偿或部分抵偿。 通过分析我公司轨道衡计量出厂数据与客户人工检尺的商检数据(见表 2 ),两种计量方式的单车zui大误差为1.03% 。如仅考虑单车误差,误差已经远远超过了销售部门与客户协议的 0.3% , 不能满足贸易计量的需要,必然引起销售部门和客户的抱怨, 公司信誉受到影响。如果综合考虑一个批次或者一个时间段内的收发货量,如表 2 所列 18 辆车平均误差仅为 0.07% ,如果以表 2 中所列的数据为一个批次考虑, 误差可以满足交接计量要求。
我们将表 2 中的数据进一步进行分析,分别以 1 节车、3 节车、 5 节车、 8 节车、 10 节车为一个批次, 以批次计算计量误差(见表 3 )。
从表 3 中就可以清楚看到数据比较时是有正负的,而随着数据数量的增多,由于正负值的相互抵消,必然误差会缩小。 以 10 节车以上为一个批次数据 地满足小于 0.3% 计量误差的要求。 这也就是为什么欧洲使用轴计量轨道衡称量整列火车的准确度也能达到 0.5 级。 我们国家一列火车的货物常常不是一个货主,所以无法计量整列的准确度等级,只能按照每节车进行计算。
而动态轨道衡计量与人工检尺计量数据单车比对,吻合度较低,如果按一段时间内的收货批次进行比对,以 8 节车以上组成一个收货批次,批次的随机误差的相互抵偿性较好,轨道衡称重量与人工检尺量也有很高的吻合度。 当以轨道衡计量与人工检尺计量进行交接时,应合理地引入计量批次,以批次的总误差与客户签订计量协议。 实践证明以 8 节车以上为一个批次,吻合度比较稳定,可以满足目前销售公司与下游客户普遍合同约定的 0.3% 的计量误差的要求。 对于个别单车超出误差限,应单独进行分析,查找误差产生的原因,给客户满意的答复,避免公司信誉受到影响。